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刑更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和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和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89号罪犯张和俊,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金义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和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2次、单项表扬奖励5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张和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和俊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