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艳与李凯、杨欣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李凯,杨欣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637号原告:李艳,女,1961年6月16日生,彝族,无职业,住个旧市。被告:李凯,男,49岁,彝族,无职业,住个旧市。被告:杨欣蓉,女,45岁,汉族,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职工,住址同上。原告李艳与被告李凯、杨欣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李艳承担。审判员 王世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