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晶、张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晶,张厚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212号原告: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尊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禹,女。被告:王晶,女。被告:张厚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晶、张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14元,减半收取3007元,由原告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藏浩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