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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龚平与赵合意、臧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平,赵合意,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217号申请执行人:龚平,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赵合意,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臧艳,女,1979年5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龚平与赵合意、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苏0381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赵合意、臧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龚平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2016年6月23日前为50000元,以后利息,以195000元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龚平负担1070元,赵合意、臧艳负担2280元。因赵合意、臧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龚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赵合意、臧艳银行存款,未查询有存款信息;2016年12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和车辆的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和车辆信息。2016年3月14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宽限至2018年12月30日。因双方当事人关系熟络,本院多次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