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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全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李全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19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可园里后友谊路房管站楼房。法定代表人:郑志杰,职务经理。被告:李全河,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勇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