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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从银与范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从银,范斌,赵从银,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71号申请执行人赵从银。被执行人范斌,又名范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从银与被执行人范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有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6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0330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