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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开发区斯美洁卫浴批发部、杭州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开发区斯美洁卫浴批发部,杭州辉煌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斯美洁卫浴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德五金建材家居广场C6-6、7号。经营者尹海山,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众力村。法定代表人李军辉。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斯美洁卫浴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6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斯美洁卫浴批发部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斯美洁卫浴批发部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安经济开发区斯美洁卫浴批发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淮安经济开发区斯美洁卫浴批发部负担。淮安经济开发区斯美洁卫浴批发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杨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霁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