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臧玉海诉被告吴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玉海,吴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642号原告:臧玉海,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战伟,女,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洪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号。原告臧玉海诉被告吴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臧玉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42元,减半收取计204.21元,由原告臧玉海负担。审 判 长 韩 雪审 判 员 孙雪静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