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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毛得光、冯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得光,冯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毛得光,女,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冯建林,男,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周得正与冯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得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毛得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得光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