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俊青,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B座1单元22层2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丹丹,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俊青,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俊青、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伟烈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