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葛志明与张新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明,张新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11号原告:葛志明,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爱,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合,男,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葛志明与被告张新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葛志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