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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葛志明与张新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明,张新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11号原告:葛志明,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爱,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合,男,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葛志明与被告张新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葛志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