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曾宪武、孙祥琴、雷宇龙、刘阳、刘希唐、佟淑芳、邵洪江、吴凤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曾宪武,孙祥琴,雷宇龙,刘阳,刘希唐,佟淑芳,邵洪江,吴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继宏,系该行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曾宪武,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孙祥琴,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雷宇龙,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刘阳,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刘希唐,男,1963年7月13日出���,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佟淑芳,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邵洪江,男,1961年5月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吴凤杰,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宪武、孙祥琴、雷宇龙、刘阳、刘希唐、佟淑芳、邵洪江、吴凤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81执恢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朱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