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河鸿、袁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河鸿,袁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18号申请执行人曹河鸿,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袁桂生,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曹河鸿申请执行袁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袁桂生支付申请人曹河鸿12000元。被执行人袁桂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曹河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元,执行费为8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袁桂生目前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袁桂生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予以公安布控。申请执行人曹河鸿申请程序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曹河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国民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