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沙子、张连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沙子,张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恢77号申请人肖沙子,男,xx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瑞昌市。被执行人张连江,男,xx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连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连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连江将其财产转移到其父亲张运轩民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连江在张运轩处的财产161680元。扣划至瑞昌市人民法院案件款帐户,收款单位名称:瑞昌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瑞昌广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