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国强与被执行人王学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国强,王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史国强,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付家店满族乡。被执行人王庆学,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红旗镇。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庆学的银行存款款26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