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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国强与被执行人王学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国强,王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史国强,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付家店满族乡。被执行人王庆学,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红旗镇。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庆学的银行存款款26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