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XX胜、汪家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胜,汪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XX胜,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程军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家发,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家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家发存款1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