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阮某某,钟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067号原告:钟某某,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叶树生,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某,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