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蔡国宏与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爱乐依提巴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宏,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爱乐依提巴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63号原告:蔡国宏,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李吉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乌鲁木齐爱乐依提巴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阿布力米提·买买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国宏与被告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爱乐依提巴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