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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苏志安、张继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苏志安,张继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403号原告:李建民。被告:苏志安。被告:张继大。原告李建民诉被告苏志安、张继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建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