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苏志安、张继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苏志安,张继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403号原告:李建民。被告:苏志安。被告:张继大。原告李建民诉被告苏志安、张继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建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