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守芳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守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守芳,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阳朔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守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粤1284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守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刘守芳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守芳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守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守芳撤回上诉。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智华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