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李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660号原告甲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王某,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伟、田朝辉,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