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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李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660号原告甲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王某,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伟、田朝辉,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