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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军旺诉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旺,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935号原告程军旺,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韩城市西庄镇东贾村*组,系村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76********。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与桢州大街十字民杨国际****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303958928。法定代表人宁更贤,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程军旺诉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其与被告已就劳务费用事宜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军旺撤回对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程军旺负担。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晋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