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章亮、高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章亮,高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509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男,该公司法务。被告:章亮,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高杰,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亮、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芳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