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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章亮、高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章亮,高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509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男,该公司法务。被告:章亮,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高杰,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亮、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芳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