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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芳,女,汉族,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华成,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彩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菁、胡卡瞰,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原告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300元,减半收取计14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华秀审判员  陈信仕审判员  徐遇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