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德喜与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德喜,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喜,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孙太双,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广书,系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孙德喜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万宝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德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德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德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孙德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作霖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迟鹏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