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56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16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邱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