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太军、秦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太军,秦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862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被告:唐太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乐至县。被告:秦秀兰,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太军、秦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