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2016年5月19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任剑锐,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4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同样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国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剑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刑初419号刑事判决;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运太审判员 仇春娟审判员 高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