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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破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兴达燃料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兴达燃料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破申16号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兴达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大树港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杨忠强,总经理。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阮港村。法定代表人:赵惠娟。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兴达燃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现本院按照竞争方式选定规则,选取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本院查明: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兴达燃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3)绍商初字第2052号判决显示,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兴达燃料有限公司负有到期未清偿债务1394282.40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查明,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有多起尚未执结的执行案件。柯桥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为地区、地级市(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且本院作为其住所地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法应当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绍兴市越城区兴达燃料有限公司对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淼蛟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