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秋保与焦路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保,焦路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258号原告:刘秋保,男,195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超,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方,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路洋,男,199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号。负责人:吕红伟,职务总经理。原告刘秋保与被告焦路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秋保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秋保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秋保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刘瑞敏人民陪审员  韩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