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范福威与高彦福、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福威,高彦福,信正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660号原告:范福威,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高彦福,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信正伟,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原告范福威与被告高彦福、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范福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彦福、信正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福威撤回对被告高彦福、信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福威负担。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