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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572号原告:胡某某,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慧,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