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方世军、许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世军,许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世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武,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上诉人方世军因与被上诉人许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世军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世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世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上诉人方世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毅审判员 江韵审判员 马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