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6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崔云与海南美裕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海南美裕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1804号原告:崔云,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峰,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美裕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水水,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雅兵,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云与被告海南美裕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崔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云撤诉。审判长  叶世宽人民陪审员林录人民陪审员唐启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