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尹玉梅、杨玉凤等与梁英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梅,杨玉凤,梁英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352-3号原告尹玉梅,女,汉族,59岁,高中文化,开封市人,系个体工商户。原告杨玉凤,女,汉族,49岁,高中文化,封丘县人,系个体工商户。被告梁英子,女,汉族,39岁,大学文化,郑州市人,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梅、杨玉凤诉被告梁英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梅、杨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裴四海审 判 员 李梦洁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