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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尹玉梅、杨玉凤等与梁英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梅,杨玉凤,梁英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352-3号原告尹玉梅,女,汉族,59岁,高中文化,开封市人,系个体工商户。原告杨玉凤,女,汉族,49岁,高中文化,封丘县人,系个体工商户。被告梁英子,女,汉族,39岁,大学文化,郑州市人,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梅、杨玉凤诉被告梁英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梅、杨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裴四海审 判 员  李梦洁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