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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陈雷、王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陈雷,王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0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82号。负责人:黄志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坊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雷,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被告:王红霞,女,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被告陈雷、王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8元,减半收取711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琴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