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波与楚永法、王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楚永法,王云红,甘兴存,楚远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2091号原告:李波,男,1984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永法,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王云红,女,成年人,住址同上。被告:甘兴存,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楚远森,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楚永法、王云红、甘兴存、楚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判员 张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