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某、芮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9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芮某,男,1993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芮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烨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