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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伟,男。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剑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贺伟在常德市房管局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其居住于本市新光社区紫金超市四楼租房内查获冰毒疑似物2包(重128.73)克、麻古疑似物3包(重12.30克),及吸毒工具冰壶1个。经检验,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以上毒品共计重141.03克。经尿液检测,被告人贺伟甲基苯丙胺呈阳性。案发后,查获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该院认为,被告人贺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当以提取纯度后的数量认定。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贺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明公安干警根据举报线索将被告人贺伟抓获归案的经过;3、(2010)常鼎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贺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贺伟处收缴的毒品疑似物及吸毒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收缴;5、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贺伟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6、毒品收缴收据,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贺伟租住屋收缴的毒品已收缴;7、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贺伟租住屋查获的毒物和吸毒工具照片、称重及取样照片;8、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证书,证明用于毒品称重的天平质量合格;9、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从中查获毒品冰毒、麻古疑似物的位于武陵区新光社区紫金超市四楼的出租屋,是被告人贺伟于2016年8月1日向房主邓某某承租的,房租600元/月,租期半年,被告人贺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弟弟和女朋友将房间内东西搬走了;10、被告人贺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贺伟在其租住屋附近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屋内搜缴出毒品冰毒、麻古疑似物的经过及被缴毒品的来源;11、常公物鉴(理化)字[2016]141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贺伟租房内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经取样送检,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2、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贺伟出租屋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提取、称量、取样的过程;13、视频资料,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贺伟租住屋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伟关于毒品数量应以提纯后数量认定的辩论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海鹰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