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刑初59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永济市虞乡镇。2017年1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预谋通过手机“陌陌”添加女性网友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其搜索附近人后添加了卖化妆品的谢某某,并以购买谢某某化妆品为由来到永济市区与谢某某见面吃饭,16时许,谢某某将罗某带至自己在“先河宾馆”租住的308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罗某将谢某某抱住按到床上,想要强行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谢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挣脱后去开房门,又被罗某强行拽回按到在地上,谢某某仍继续反抗呼救,再次挣脱后打开房门在楼道呼救,被告人罗某趁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程吉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罗某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为初犯、偶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预谋通过手机“陌陌”社交软件添加女性网友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其搜索附近人后添加了卖化妆品的谢某某,并以购买谢某某化妆品为由来到永济市区与谢某某见面吃饭,16时许,谢某某将罗某带至自己在“先河宾馆”租住的308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罗某将谢某某抱住按到床上,想要强行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谢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挣脱后去开房门,又被罗某强行拽回按到在地上,谢某某仍继续反抗呼救,再次挣脱后打开房门在楼道呼救,被告人罗某趁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补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谢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29日中午11点的时候,在“陌陌”社交软件上一个叫”涛涛”的男子请求加我为好友,因为我平时在社交软件上卖护肤品,我以为他是要买我的产品,所以我就同意了。下午这名男子来到永济,我们在百货大楼旁边的肯德基餐厅吃饭,吃完饭后他说让我给他拿产品,我说产品在我租住的房间里放着,他说跟我一起去取,并说取上之后正好可以让我教他怎么用,我当时想着也可以,就说行,随后我们一起到了先河宾馆308我租住的房间,我把门虚掩着。我和这名男子都进了房间后,我就拿着我的散装产品给他看,之后他又说让我给他拿一套正装的产品,就在我弯下腰的时候这名男子就从我背后抱住我,我问他要干什么,他说他对我有好感,想和我发生关系,并说要给我300元钱。我说:”你滚,我不稀罕,我比你妈年龄都大”,他说:”不可能”。随后他就强行把我压在了床上,用嘴在我左脸颊上亲了一下,并开始在我身上乱摸,当时他想把手伸进我衣服里摸我的下体和胸部。因为我穿的是到腿部的大衣,并且当时我反抗的厉害,他没有摸上。在这个期间我一直在说让他滚并一直用手推他,而且我一直喊服务员。但是他不说话,就一直用手在我身上乱摸,随后我用脚在他档部踢了一脚后他就起来了。然后他扭身把房门给反锁起来,我说:”你滚”,这时候他就用手掐着我的脖子说:”你敢骂我滚,我今天不但要把你强奸了。而且要把你弄死在这个房间里”,说完这话,他把我强行压倒在了地上,压到地上的时候我后脑勺碰到房间的门吸上,碰撞了我的头后,他用一只手掐着我,另一只手朝我耳朵上锤了两拳。我当时被他掐的喘不过气,就用手一直推他,推他的时候我说:”你赶紧把我放开,你要不放开的话我就要叫保安”他说:”我今天必须把你强奸了,然后再把你掐死”,我当时就大声的喊保安和服务员,喊完后他也不说话,就还用手掐着我,我被他掐的疼的厉害,就使劲用脚在他的档部踢了一脚。他被我踢得疼的蹲在地上起不来,我就赶紧去开门,并站在楼道喊服务员,就在我喊服务员的时候他从门缝里溜走了。随后过了有1、2个小时,大约晚上8点半的时候,这名男子又以我之前的客户为名,加我QQ要买男士护肤品,让我把产品送到先河宾馆310房间,我走到我房间隔壁的310房间敲了他的房门,他开门后,只露了一个侧脸,我一看是他,就说让他等着,我扭身就走了,并在QQ上和他说:”一会我和我老公过来给你送产品。”随后我就报警了。2.聊天记录截屏,证明被告人罗某假借买谢某某化妆品为由约谢永红见面。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永济市公安局城东中队对永济市城北街道先河酒店308室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拍照,现场门吸损坏。4.谅解书,证明案发后罗某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5.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主要内容:2017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二中午1点左右,我用手机“陌陌”聊天软件加了一名女子(卖化妆品的),我见这名女子的头像长的还挺好看,就想加上她并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和这名女子聊了一会,约好在永济见面。大约下午三、四我坐车从虞乡来到永济,我们见面后在永济市鑫大购物广场下的肯德基里吃东西,在这期间这名女子就给我说她卖男士洗面奶,200多元一套。我说吃完饭去看看她的产品,饭后这名女子给我带到先河宾馆308房间,说她的产品在房间里。进到房间后,这名女子从房间的桌子上拿了一瓶洗面奶后给我介绍,我听了一会后,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就突然上去抱住这名女子,将她压倒在床上,这名女子说:”你不要这样,你再这样我喊叫呀!”我说:”你不要喊叫,没事的,又没有人。”我一手压住这名女子的胸部不让她动,一手上去脱她的外套羽绒服,这名女子用手推我肩膀,我用嘴想亲这名女子的嘴,但她头乱动我亲住了她脸蛋一下,同时这名女子的腿和脚乱蹬反抗,大声喊:”服务员!服务员!”我见这名女子喊叫这么大声,心里就害怕了,就从床上起来,这名女子起身后就往外跑,我见她准备出去,就上去抱住她不让她走,并将门又关住了,这名女子还是乱动反抗,并大声喊叫,我心里害怕,就起身停手了。这名女子起身后走到门口,把门打开说:”你赶紧滚,你不走我就报警了!”我害怕警察逮我,就走了,下楼后出了先河宾馆。准备回虞乡,结果没等下车,我就又回先河宾馆,想开个房间等明天再回,我最后在310房间开了房,进到房间后,我又想和那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就上手机QQ添加这名女子,我告诉这名女子我是她的客户,想要她的洗面奶产品,并告诉她我在先河310房间,过了一会这名女子来到我房间,看见是我,就没进房就走了。之后她在QQ上给我说等一会和她老公过来给我送产品。后来我就在先河宾馆房间里等,到晚上12点左右的时候,这名女子带着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民警就把我带到公安局来了。第二次:第一次我和那个女子进入她在先河宾馆的房间后,我从后面强行抱住她,抱住她之后我又把她压到了床上,我想和她强行发生性关系,但是她不同意,我就说:”你要不和我发生性关系的话,我今天就弄死你”,她说”你要这样的话我就报警”,随后我就用拳头在那名女子脸上打了两下。打了之后那名女子一直在呼喊,我心里害怕,就趁机偷偷溜走了。我把那个女的压倒在床上,但是那个女的反抗的很厉害,我就说给你300元钱,她说不愿意。第三次:我用拳头朝那女子肩部打了两下,碰住那个女子的脸了。第二次我将这名女子压在地上的时候这名女子的头有没有碰到门吸上,我没有注意。2017年4月12日,本院委托永济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是否适合社区矫正进行评估;2017年4月19日收到永济市司法局作出的(2017)永司矫字4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被告人罗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可酌情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平海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吉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