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桂花与徐加林、梁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花,徐加林,梁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537号原告:孙桂花,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徐加林,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30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梁影,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花诉被告徐加林、梁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花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孙桂花负担。审判员 武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兴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