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500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宋某某,女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