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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500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宋某某,女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