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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某1与张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张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146号原告:沈某1,201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理人:沈某2,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珍,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龙,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奋进大道101号。负责人:陈文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瑜,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沈某1与被告张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沈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1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某1负担。审判员  沈德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韦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