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建与桑振华、史占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桑振华,史占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007号原告:李建,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丽(系李建的母亲),女,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桑振华,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史占营,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李建与被告桑振华、史占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承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