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鹿成香、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成香,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鹿成香,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电力公司职工,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亮,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鹿成香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