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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国锋与刘黎明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锋,刘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督1号申请人:李国锋,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被申请人:刘黎明,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申请人李国锋与被申请人刘黎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新的承诺为由撤回支付令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审判员  肖启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银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