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茂清诉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方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茂清,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方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363号原告:朱茂清,男,汉族,村民,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九龙县。被告: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绍鹏。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郭方清,男,汉族,村民,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朱茂清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方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茂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茂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1000.00元,由原告朱茂清负担。审判长 何永祥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江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