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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永发与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发,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2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发,男,195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夏念文。本院在执行徐永发与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12402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夏念文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24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