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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79王锦华与李风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华,李风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79号原告:王锦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鑫。被告:李风鸣。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新年。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帆。原告王锦华与被告李风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锦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锦华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审 判 长  高 航审 判 员  孙 辉人民陪审员  韩丽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