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宫子学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子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子学,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田耕,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子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瑞、书记员蔡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子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9时许,在本市范家屯镇东桥洞北侧街道,被告人宫子学以买土豆为由接近被害人杨某某,将杨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杨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宫子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宫子学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杨某、徐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鉴定意见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宫子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子学当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子学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案件起因是双方买卖土地发生口角进而撕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被害人先用语言刺激被告人而引发矛盾,撕打中被害人方也对被告人宫子学实施殴打,故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宫子学无前科劣迹,属偶犯,请法庭根据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9时许,在本市范家屯镇东桥洞北侧街道,被告人宫子学在购买被害人杨某某的土豆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将杨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杨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宫子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宫子学的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宫子学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杨某某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宫子学因与杨某撕打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宫子学无其他违法行为。6、光盘及说明,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证人杨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杨某和其父亲杨某某在范家屯镇东桥洞北侧的街道边卖土豆,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宫子学)下车问土豆多少钱一斤,杨某说20元一袋,一袋50斤,宫子学说一袋没有50斤要挑大的买,论斤称秤也行,杨某说不买拉倒不能挑,杨某某就跟宫子学说给200元一斤也不卖,双方就吵吵起来了,宫子学用脑袋撞杨某某脸上两下,还抢杨某某的水果刀,杨某就过去跟宫子学撕巴,并把水果刀抢下来,杨某看见杨某某鼻子出血了,就又跟宫子学互相用拳头打对方,被大伙拉开了,杨某把宫子学的摩托车踹倒了,杨某又拿水果刀追宫子学,被杨某某抱住了,杨某就报警了。8、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徐某某在范家屯镇大市场溜达,遇见宫子学了,宫子学要买土豆,因大市场的土豆不好就没买,宫子学骑摩托车驮徐某某回家途中,走到范家屯镇东桥洞北侧路口时正好看见有一辆卖土豆的车,宫子学就停下摩托车问土豆咋卖,卖土豆的人说20元一袋,宫子学看看土豆说要挑点,该多少钱就多少钱,卖土豆的人说200元也不卖你,双方就吵吵起来并撕巴,徐某某就拉仗,卖土豆的老头就攥着一把水果刀,拉开时卖土豆的老头鼻部不知道咋碰出血了,老头的儿子就过来用拳头打宫子学头部,宫子学也用拳头打对方,老头也过来打宫子学,双方后来被人拉开了,老头的儿子把宫子学摩托车踹倒了,并拿刀追宫子学,被老头抱住了,大伙正说的时候,又来了一个男的用脚踹宫子学被大伙拉开了,老头那边就报警了。9、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案发当天杨某某和儿子杨某在本市范家屯镇东桥洞北侧的街道边卖土豆,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问土豆咋卖的,杨某说20元一袋,那个男的说给你200元一袋看你卖不卖,还骂人,杨某某说给200元一袋也不卖,双方就吵吵起来,那个男的用脑袋撞了杨某某两下,杨某某就感觉鼻子出血了,撕巴时杨某某在车上拿起一把水果刀,那个男的就和杨某某抢刀,这时杨某也上来了三人就打到一起,后来被大伙拉开了,杨某看见杨某某鼻子出血了就报警了。10、被告人宫子学供述,证明案发当天宫子学和徐某某在大市场溜达,回家途中在范家屯镇东桥洞附近看见路边有卖土豆的,宫子学就问土豆多少钱一斤,卖土豆的说20元一袋,每袋50斤,宫子学说没有50斤,说要挑大的买,该多少钱就多少钱,这时旁边一个老头说别在这扯犊子,200元也不卖,双方就吵吵起来,宫子学用脑袋撞了老头一下,双方撕巴过程中,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几下,徐某某在中间拉仗,老头拿水果刀要扎宫子学,双方抢刀时把宫子学左手拇指划伤了,宫子学看见老头鼻子出血了,和老头一起的年轻男的用拳头打宫子学,老头也打宫子学,三人用拳头打到一起,被大伙拉开了,那个年轻人拿刀追宫子学,被大伙拉开了,对方就报警了。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查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宫子学及其辩护人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宫子学欲在被害人杨某某处购买土豆,商讨价格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先在言语上引发双方口角并争吵,继而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宫子学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某、杨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宫子学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撕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宫子学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宫子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子学犯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宫子学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子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邹本起审 判 员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